来源:爱游戏ayx下载 发布时间:2024-08-07 16:22:51
各地级以上市保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方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通信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等设备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东省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理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具备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能力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等涉密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维修资质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受理、审查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要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并且开展专家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维修资质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设备的维修维护业务。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固定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和办公场所,具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专业和服务能力;
(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理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入资金的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允许超出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入资金的人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允许超出20%。
在新三板挂牌基础层和创新层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第十三条申请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理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十六条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来书面审查。
第十七条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能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保密标准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做现场审查。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申请单位书面审查不合格或者现场审查完毕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于书面审查或者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二日内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检查通过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延续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样式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内容:
第二十四条《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满且未准予延续资质前或者被要求暂停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能够继续完成。
第二十五条作出行政许可和注销、撤销资质、暂停、停止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些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二十六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受理审查、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维修资质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做监督。
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委托维修资质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合同和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维修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合作单位理应当拥有相对应的涉密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维修资质单位不得将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
第三十条维修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外承接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应当主动接受业务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维修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4月30日前向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质单位上一年度自检情况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维修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修资质单位变更事项做初步审核,并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以及变更申请材料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经过审查的,维修资质单位理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维修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精选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会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维修资质单位发生控制股权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第三十四条维修资质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修资质单位变更事项做初步审核,并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以及变更申请材料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维修资质单位变更完成后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颁发。
第三十五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维修资质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该依据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查处管辖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维修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和法规事实的,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密法律和法规等规定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向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维修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责令其停止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七条维修资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第三十八条申请单位或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维修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维修资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理: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资质单位合作开展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
(五)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第四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二条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机关、单位涉密设备的维修维护,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机关、单位存储、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需要维修维护的,能委托维修资质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家保密局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管理的规定》(粤密局〔2007〕41号)同时废止。
3. 近3年的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等设备维修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4.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维护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注册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不少于12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中级以上厂商维修维护培训证书,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5. 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中涉密设备维修场所必须专用、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旁边的环境安全可控,且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